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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令》中的“七严格”要求

发布时间:2021-03-11   阅读:8496次

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令》中的“七严格”要求

 

(一)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吸烟、烧纸、烧香、

点烛、烧蜂、烧荒、烧炭、烤火、野炊、点篝火、使用火把照明、使用枪械狩猎、烧灰积肥、烧秸秆、烧火狩猎、生火取暖、焚烧垃圾、点放孔明灯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焚烧田埂地坡野草,以及使用烟熏、火攻、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一切野外用火。

(二)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举行庆祝、旅游、宗教、

祭祀、节庆以及冬令营、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。

(三)严禁擅自实施烧除、炼山造林、勘察、开采矿藏和

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。

(四)严禁携带火种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

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,严禁在林区和草

原上丢弃火种火源。

(五)按规定在林区要道、国有林场、各类自然保护地、

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,设置防火

,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

码登记,接受防火检查。拒不接受登记、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

的,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。

(六)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

住人员,应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,防止引发火灾。

(七)在林区、草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,应当安装

防火装置,严防漏火、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。在林区、草

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,应当对旅客进行

森林草原防火宣传。司机、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。在

林区、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,应当采取防火措施;作

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,防止失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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